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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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因工緻殘評定傷殘等級後,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各個等級的標準不同。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的標準如下:
1、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
2、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
3、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
4、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5、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6、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7、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8、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
9、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
10、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底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被鑑定為五至六級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的工作,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傷殘等級鑑定為七至十級工傷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的標準

法律依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全文》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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