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3W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為進一步加強人身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化、規範化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發佈了《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體重傷鑑定標準》 (司發[1990]070號)、 《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 (法(司)發[1990]6號)和《人體輕微傷的鑑定》(GA/T146-1996)同時廢止。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2013-08-30

實施時間:2014-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人體損傷程度鑑定的原則、方法、內容和等級劃分。本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所涉及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

2.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標準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GB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T16180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26341-2010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

3.術語和定義

3.1重傷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3.2輕傷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3.3輕微傷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4.總則

4.1鑑定原則

4.1.1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致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併發症或者後遺症為依據,全面分析,綜合鑑定。

4.1.2對於以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作為鑑定依據的,鑑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為主,損傷的後果為輔,綜合鑑定。

4.1.3對於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作為鑑定依據的,鑑定時應以損傷的後果為主,損傷當時傷情為輔,綜合鑑定。

4.2鑑定時機

4.2.1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鑑定;以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4.2.2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鑑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出具鑑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説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並予以補充鑑定。

4.2.3疑難、複雜的損傷,在臨牀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4.3傷病關係處理原則

4.3.1損傷為主要作用的,既往傷/病為次要或者輕微作用的,應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進行鑑定。

4.3.2損傷與既往傷/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當的,應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適度降低損傷程度等級,即等級為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的,可視具體情況鑑定為輕傷一級或者輕傷二級,等級為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的,均鑑定為輕微傷。

4.3.3既往傷/病為主要作用的,即損傷為次要或者輕微作用的,不宜進行損傷程度鑑定,只説明因果關係。

5.損傷程度分級

5.1顱腦、脊髓損傷

5.1.1重傷一級

a)植物生存狀態。

b)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c)偏癱、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體癱的運動障礙(重度)。

e)重度智能減退或者器質性精神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重傷二級

a)頭皮缺損面積累計75. Oc㎡以上。

b)開放性顱骨骨折伴硬腦膜破裂。

c)顱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現腦受壓症狀和體徵,須手術治療。

d)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持續4周以上。

e)顱底骨折,伴面神經或者聽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神經功能障礙。

f)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伴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徵。

g)腦挫(裂)傷,伴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徵。

h)顱內出血,伴腦受壓症狀和體徵。

i)外傷性腦梗死,伴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徵。

j)外傷性腦膿腫。

k)外傷性腦動脈瘤,須手術治療。

l)外傷性遲發性癲癇。

m)外傷性腦積水,須手術治療。

n)外傷性頸動脈海綿竇瘻。

o)外傷性下丘腦綜合徵。

p)外傷性尿崩症。

q)單肢癱(肌力3級以下)。

r)脊髓損傷致重度肛門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礙。

5.1.3輕傷一級

a)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20. 0cm以上。

b)頭皮撕脱傷面積累計50. 0cm2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24. 0cm2以上。

c)顱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

e)腦挫(裂)傷;顱內出血;慢性顱內血腫;外傷性硬腦膜下積液。

f)外傷性腦積水;外傷性顱內動脈瘤;外傷性腦梗死;外傷性顱內低壓綜合徵。

g)脊髓損傷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礙(輕度)。

h)脊髓挫裂傷。

5.1.4輕傷二級

a)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8. 0cm以上。

b)頭皮撕脱傷面積累計20. 0cm2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10. 0cm2以上。

c)帽狀腱膜下血腫範圍50. 0cm2以上。

d)顱骨骨折。

e)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

f)腦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神經功能障礙。

5.1.5輕微傷

a)頭部外傷後伴有神經症狀。

b)頭皮擦傷面積5. Oc㎡以皮挫傷;頭皮下血腫。

c)頭皮創口或者瘢痕。

5.2面部、耳廓損傷

5.2.1重傷一級

a)容貌毀損(重度)。

5.2.2重傷二級

a)面部條狀瘢痕(50%以上位於中心區),單條長度10. Ocm以上,或者兩條以上長度累計15. Ocm以上。

b)面部塊狀瘢痕(50%以上位於中心區),單塊面積2以上,或者兩塊以上面積累計10. Ocm2以上。

c)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顯著色素異常,面積累計達面部30%。

d)一側眼球萎縮或者缺失。

e)眼瞼缺失相當於一側上眼瞼1/2以上。

f)一側眼瞼重度外翻或者雙側眼瞼中度外翻。

g)一側上瞼下垂完全覆蓋瞳孔。

h)一側眼眶骨折致眼球內陷0.5cm以上。

i)一側鼻淚管和內眥韌帶斷裂。

j)鼻部離斷或者缺損30%以上。

k)耳廓離斷、缺損或者攣縮畸形累計相當於一側耳廓面積50%以上。

l)口脣離斷或者缺損致牙齒外露3枚以上。

m)舌體離斷或者缺損達舌繫帶。

n)牙齒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o)損傷致張口困難Ⅲ度。

p)面神經損傷致一側面肌大部分癱瘓,遺留眼瞼閉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容貌毀損(輕度)。

5.2.3輕傷一級

a)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6. O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0. Ocm以上。

b)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2以上;多塊面積累計7. Ocm2以上。

c)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明顯色素異常,面積累計30. Ocm2以上。

d)眼瞼缺失相當於一側上眼瞼1/4以上。

e)一側眼瞼中度外翻;雙側眼瞼輕度外翻。

f)一側上眼瞼下垂覆蓋瞳孔超過1/2。

g)兩處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側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0.2cm以上。

h)雙側淚器損傷伴溢淚。

i)一側鼻淚管斷裂;一側內眥韌帶斷裂。

j)耳廓離斷、缺損或者攣縮畸形累計相當於一側耳廓面積30%以上。

k)鼻部離斷或者缺損15%以上。

l)口脣離斷或者缺損致牙齒外露1枚以上。

m)牙齒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損傷致張口困難Ⅱ度。

o)腮腺總導管完全斷裂。

p)面神經損傷致一側面肌部分癱瘓,遺留眼瞼閉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2.4輕傷二級

a)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4.5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以上。

b)面頰穿透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 Ocm以上。

c)口脣全層裂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以上。

d)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2以上或多塊面積累計5. Ocm2以上。

e)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色素異常,面積累計8. Ocm2以上。

f)眶壁骨折(單純眶內壁骨折除外)。

g)眼瞼缺損。

h)一側眼瞼輕度外翻。

i)一側上眼瞼下垂覆蓋瞳孔。

j)一側眼瞼閉合不全。

k)一側淚器損傷伴溢淚。

l)耳廓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 Ocm以上。

m)耳廓離斷、缺損或者攣縮畸形累計相當於一側耳廓面積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側鼻翼缺損。

o)鼻骨粉碎性骨折;雙側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併上頜骨額突骨折;鼻骨骨折合併鼻中隔骨折;雙側上頜骨突突骨折。

p)舌缺損。

q)牙齒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頜下腺或者舌下腺實質性損傷。

s)損傷致張口困難I度。

t)頜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側上頜骨額突骨折除外)。

u)顴骨骨折。

5.2.5輕微傷

a)面部軟組織創。

b)面部損傷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變。

c)面部皮膚擦傷,面積㎡以上;面部軟組織挫傷;面部劃傷以上。

d)眶內壁骨折。

e)眼部挫傷;眼部外傷後影響外觀。

f)耳廓創。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頜骨額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損;舌損傷。

j)牙齒脱落或者缺損;牙槽突骨折;牙齒鬆動2枚以上或者Ⅲ度鬆動1枚以上。

5.3聽器聽力損傷

5.3.1重傷一級

a)雙耳聽力障礙(≥91dB HL)。

5.3.2重傷二級

a)一耳聽力障礙(≥91dB HL)。

b)一耳聽力障礙(≥81dB HL),另一耳聽力障礙(≥41dB HL)。

c)一耳聽力障礙(≥81dB HL),伴同側前庭平衡功能障礙。

d)雙耳聽力障礙(≥61dB HL)。

e)雙側前庭平衡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並足站立。

5.3.3輕傷一級

a)雙耳聽力障礙(≥41dB HL)。

b)雙耳外耳道閉鎖。

5.3.4輕傷二級

a)外傷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癒合。

b)聽骨骨折或者脱位;聽骨鏈固定。

c)一耳聽力障礙(≥41dB HL)。

d)一側前庭平衡功能障礙,伴同側聽力減退。

e)一耳外耳道橫截面1/2以上狹窄。

5.3.5輕微傷

a)外傷性鼓膜穿孔。

b)鼓室積血。

c)外傷後聽力減退。

5.4視器視力損傷

5.4.1重傷一級

a)一眼眼球萎縮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級。

b)一眼視野完全缺損,另一眼視野半徑20。以下(視野有效值32%以下)。

c)雙眼盲目4級。

5.4.2重傷二級

a)一眼盲目3級。

b)一眼重度視力損害,另一眼中度視力損害。

c)一眼視野半徑10。以下(視野有效值16%以下)。

d)雙眼偏盲;雙眼殘留視野半徑30。以下(視野有效值48%以下)。

5.4.3輕傷一級

a)外傷性青光眼,經治療難以控制眼壓。

b)一眼虹膜完全缺損。

c)一眼重度視力損害;雙眼中度視力損害。

d)一眼視野半徑30。以下(視野有效值48%以下);雙眼視野半徑50。以下(視野有效值80%以下)。

5.4.4輕傷二級

a)眼球穿通傷或者眼球破裂傷;前房出血須手術治療;房角後退;虹膜根部離斷或者虹膜缺損超過1個象限;睫狀體脱離;晶狀體脱位;玻璃體積血;外傷性視網膜脱離;外傷性視網膜出血;外傷性黃斑裂孔;外傷性脈絡膜脱離。

b)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傷性白內障;外傷性低眼壓;外傷性青光眼。

c)瞳孔括約肌損傷致瞳孔顯著變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徑0.6cm以上)。

d)斜視;複視。

e)瞼球粘連。

f)一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或者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雙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或者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原單眼中度以上視力損害者,傷後視力降低一個級別。

g)一眼視野半徑50。以下(視野有效值80%以下)。

5.4.5輕微傷

a)眼球損傷影響視力。

5.5頸部損傷

5.5.1重傷一級

a)頸部大血管破裂。

b)咽喉部廣泛毀損,呼吸完全依賴氣管套管或者造口。

c)咽或者食管廣泛毀損,進食完全依賴胃管或者造口。

5.5.2重傷二級

a)甲狀旁腺功能低下(重度)。

b)甲狀腺功能低下,藥物依賴。

c)咽部、咽後區、喉或者氣管穿孔。

d)咽喉或者頸部氣管損傷,遺留呼吸困難(3級)。

e)咽或者食管損傷,遺留吞嚥功能障礙(只能進流食)。

f)喉損傷遺留髮聲障礙(重度)。

g)頸內動脈血栓形成,血管腔狹窄(50%以上)。

h)頸總動脈血栓形成,血管腔狹窄(25%以上)。

i)頸前三角區增生瘢痕,面積累計30. Oc㎡以上。

5.5.3輕傷一級

a)頸前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 O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6. Ocm以上。

b)頸前三角區瘢痕,單塊面積10. Ocm2以上;多塊面積累計12. Ocm2以上。

c)咽喉部損傷遺留髮聲或者構音障礙。

d)咽或者食管損傷,遺留吞嚥功能障礙(只能進半流食)。

e)頸總動脈血栓形成;頸內動脈血栓形成;頸外動脈血栓形成;椎動脈血栓形成。

5.5.4輕傷二級

a)頸前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以上。

b)頸前部瘢痕,單塊面積2以上,或者兩塊以上面積累計2以上。

c)甲狀腺挫裂傷。

d)咽喉軟骨骨折。

e)喉或者氣管損傷。

f)舌骨骨折。

g)膈神經損傷。

h)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徵象。

5.5.5輕微傷

a)頸部創口或者瘢痕長度以上。

b)頸部擦傷面積4. Oc㎡以上。

c)頸部挫傷面積2. Oc㎡以上。

d)頸部劃傷長度5. Ocm以上。

5.6胸部損傷

5.6.1重傷一級

a)心臟損傷,遺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級)。

b)肺損傷致一側全肺切除或者雙肺三肺葉切除。

5.6.2重傷二級

a)心臟損傷,遺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

b)心臟破裂;心包破裂。

c)女性雙側乳房損傷,完全喪失哺乳功能;女性一側乳房大部分缺失。

d)縱隔血腫或者氣腫,須手術治療。

e)氣管或者支氣管破裂,須手術治療。

f)肺破裂,須手術治療。

g)血胸、氣胸或者血氣胸,伴一側肺萎陷70%以上,或者雙側肺萎陷均在50%以上。

h)食管穿孔或者全層破裂,須手術治療。

i)膿胸或者肺膿腫;乳糜胸;支氣管胸膜瘻;食管胸膜瘻;食管支氣管瘻。

j)胸腔大血管破裂。

k)膈肌破裂。

5.6.3輕傷一級

a)心臟挫傷致心包積血。

b)女性一側乳房損傷,喪失哺乳功能。

c)肋骨骨折6處以上。

d)縱隔血腫;縱隔氣腫。

e)血胸、氣胸或者血氣胸,伴一側肺萎陷30%以上,或者雙側肺萎陷均在20%以上。

f)食管挫裂傷。

5.6.4輕傷二級

a)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導管損傷。

b)肋骨骨折2處以上。

c)胸骨骨折;鎖骨骨折;肩胛骨骨折。

d)胸鎖關節脱位;肩鎖關節脱位。

e)胸部損傷,致皮下氣腫1周不能自行吸收。

f)胸腔積血;胸腔積氣。

g)胸壁穿透創。

h)胸部擠壓出現窒息徵象。

5.6.5輕微傷

a)肋骨骨折;肋軟骨骨折。

b)女性乳房擦挫傷。

5.7腹部損傷

5.7.1重傷一級

a)肝功能損害(重度)。

b)胃腸道損傷致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依賴腸外營養。

c)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5.7.2重傷二級

a)腹腔大血管破裂。

b)胃、腸、膽囊或者膽道全層破裂,須手術治療。

c)肝、脾、胰或者腎破裂,須手術治療。

d)輸尿管損傷致尿外滲,須手術治療。

e)腹部損傷致腸瘻或者尿瘻。

f)腹部損傷引起瀰漫性腹膜炎或者感染性休克。

g)腎周血腫或者腎包膜下血腫,須手術治療。

h)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i)腎損傷致腎性高血壓。

j)外傷性腎積水;外傷性腎動脈瘤;外傷性腎動靜脈瘻。

k)腹腔積血或者腹膜後血腫,須手術治療。

5.7.3輕傷一級

a)胃、腸、膽囊或者膽道非全層破裂。

b)肝包膜破裂;肝臟實質內血腫直徑2. Ocm以上。

c)脾包膜破裂;脾實質內血腫直徑以上。

d)胰腺包膜破裂。

e)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5.7.4輕傷二級

a)胃、腸、膽囊或者膽道挫傷。

b)肝包膜下或者實質內出血。

c)脾包膜下或者實質內出血。

d)胰腺挫傷。

e)腎包膜下或者實質內出血。

f)肝功能損害(輕度)。

g)急性腎功能障礙(可恢復)。

h)腹腔積血或者腹膜後血腫。

i)腹壁穿透創。

5.7.5輕微傷

a)外傷性血尿。

5.8盆部及會陰損傷

5.8.1重傷一級

a)陰莖及睾丸全部缺失。

b)子宮及卵巢全部缺失。

5.8.2重傷二級

a)骨盆骨折畸形癒合,致雙下肢相對長度相差5. Ocm以上。

b)骨盆不穩定性骨折,須手術治療。

c)直腸破裂,須手術治療。

d)肛管損傷致大便失禁或者肛管重度狹窄,須手術治療。

e)膀胱破裂,須手術治療。

f)後尿道破裂,須手術治療。

g)尿道損傷致重度狹窄。

h)損傷致早產或者死胎;損傷致胎盤早期剝離或者流產,合併輕度休克。

i)子宮破裂,須手術治療。

j)卵巢或者輸卵管破裂,須手術治療。

k)陰道重度狹窄。

l)幼女陰道II度撕裂傷。

m)女性會陰或者陰道Ⅲ度撕裂傷。

n)龜頭缺失達冠狀溝。

o)陰囊皮膚撕脱傷面積佔陰囊皮膚面積50%以上。

p)雙側睾丸損傷,喪失生育能力。

q)雙側附睾或者輸精管損傷,喪失生育能力。

r)直腸陰道瘻;膀胱陰道瘻;直腸膀胱瘻。

s)重度排尿障礙。

5.8.3輕傷一級

a)骨盆2處以上骨折;骨盆骨折畸形癒合;髖臼骨折。

b)前尿道破裂,須手術治療。

c)輸尿管狹窄。

d)一側卵巢缺失或者萎縮。

e)陰道輕度狹窄。

f)龜頭缺失1/2以上。

g)陰囊皮膚撕脱傷面積佔陰囊皮膚面積30%以上。

h)一側睾丸或者附睾缺失;一側睾丸或者附睾萎縮。

5.8.4輕傷二級

a)骨盆骨折。

b)直腸或者肛管挫裂傷。

c)一側輸尿管挫裂傷;膀胱挫裂傷;尿道挫裂傷。

d)子宮挫裂傷;一側卵巢或者輸卵管挫裂傷。

e)陰道撕裂傷。

f)女性外陰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4. Ocm以上。

g)龜頭部分缺損。

h)陰莖撕脱傷;陰莖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以上;陰莖海綿體出血並形成硬結。

i)陰囊壁貫通創;陰囊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4. Ocm以上;陰囊內積血,2周內未完全吸收。

j)一側睾丸破裂、血腫、脱位或者扭轉。

k)一側輸精管破裂。

l)輕度肛門失禁或者輕度肛門狹窄。

m)輕度排尿障礙。

n)外傷性難免流產;外傷性胎盤早剝。

5.8.5輕微傷

a)會陰部軟組織挫傷。

b)會陰創;陰囊創;陰莖創。

c)陰囊皮膚挫傷。

d)睾丸或者陰莖挫傷。

e)外傷性先兆流產。

5.9脊柱四肢損傷

5.9.1重傷一級

a)二肢以上離斷或者缺失(上肢腕關節以上、下肢踝關節以上)。

b)二肢六大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5.9.2重傷二級

a)四肢任一大關節強直畸形或者功能喪失50%以上。

b)臂叢神經幹性或者束性損傷,遺留肌癱(肌力3級以下)。

c)正中神經肘部以上損傷,遺留肌癱(肌力3級以下)。

d)橈神經肘部以上損傷,遺留肌癱(肌力3級以下)。

e)尺神經肘部以上損傷,遺留肌癱(肌力3級以下)。

f)骶叢神經或者坐骨神經損傷,遺留肌癱(肌力3級以下)。

g)股骨幹骨折縮短5. Ocm以上、成角畸形30。以上或者嚴重旋轉畸形。

h)脛腓骨骨折縮短5. Ocm以上、成角畸形30。以上或者嚴重旋轉畸形。

i)膝關節攣縮畸形屈曲30。以上。

j)一側膝關節交叉韌帶完全斷裂遺留旋轉不穩。

k)股骨頸骨折或者髖關節脱位,致股骨頭壞死。

l)四肢長骨骨折不癒合或者假關節形成;四肢長骨骨折併發慢性骨髓炎。

m)一足離斷或者缺失50%以上;足跟離斷或者缺失50%以上。

n)一足的第一趾和其餘任何二趾離斷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離斷或者缺失4趾。

o)兩足5個以上足趾離斷或者缺失,

p)一足第一趾及其相連的跖骨離斷或者缺失。

q)一足除第一趾外,任何三趾及其相連的跖骨離斷或者缺失。

5.9.3輕傷一級

a)四肢任一大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

b)一節椎體壓縮骨折超過1/3以上;二節以上椎體骨折;三處以上橫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

c)膝關節韌帶斷裂伴半月板破裂。

d)四肢長骨骨折畸形癒合。

e)四肢長骨粉碎性骨折或者兩處以上骨折。

f)四肢長骨骨折累及關節面。

g)股骨頸骨折未見股骨頭壞死,

h)骺板斷裂。

i)一足離斷或者缺失10%以上;

j)一足的第一趾離斷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的任何二趾離斷或者缺失。

k)三個以上足趾離斷或者缺失。已行假體置換。足跟離斷或者缺失20%以上。

l)除第一趾外任何一趾及其相連的跖骨離斷或者缺失。

m)肢體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45. Ocm以上。

5.9.4輕傷二級

a)四肢任一大關節功能喪失10%以上。

b)四肢重要神經損傷。

c)四肢重要血管破裂。

d)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尾椎脱位不影響功能的除外);外傷性椎間盤突出。

e)肢體大關節韌帶斷裂;半月板破裂。

f)四肢長骨骨折;髕骨骨折。

g)骨骺分離。

h)損傷致肢體大關節脱位。

i)第一趾缺失超過趾間關節;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過趾間關節;一趾缺失。

j)兩節趾骨骨折;一節趾骨骨折合併一跖骨骨折。

k)兩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跖跗關節脱位。

l)肢體皮膚一處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 Ocm以上;兩處以上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5. Ocm以上。

5.9.5輕微傷

a)肢體一處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 Ocm以上;兩處以上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5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

b)肢體關節、肌腱或者韌帶損傷。

c)骨挫傷。

d)足骨骨折。

e)外傷致趾甲脱落,甲牀暴露;甲牀出血。

f)尾椎脱位。

5.10手損傷

5.10.1重傷一級

a)雙手離斷、缺失或者功能完全喪失。

5.10.2重傷二級

a)手功能喪失累計達一手功能36%。

b)一手拇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c)一手除拇指外,其餘任何三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d)一手拇指離斷或者缺失超過指間關節。

e)一手示指和中指全部離斷或者缺失。

f)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離斷或者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

5.10.3輕傷一級

a)手功能喪失累計達一手功能16%。

b)一手拇指離斷或者缺失未超過指間關節。

c)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離斷或者缺失均超過遠側指間關節。

d)一手除拇指外的環指和小指離斷或者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

5.10.4輕傷二級

a)手功能喪失累計達一手功能4%。

b)除拇指外的一個指節離斷或者缺失。

c)兩節指骨線性骨折或者一節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節)。

d)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5.10.5輕微傷

a)手擦傷面積10. Oc㎡以上或者挫傷面積㎡以上。

b)手一處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 Ocm以上;兩處以上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5cm以上;刺傷深達肌層。

c)手關節或者肌腱損傷。

d)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

e)外傷致指甲脱落,甲牀暴露;甲牀出血。

5.11體表損傷

5.11.1重傷二級

a)挫傷面積累計達體表面積30%。

b)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200. Ocm以上。

5.11.2輕傷一級

a)挫傷面積累計達體表面積10%。

b)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40. Ocm以上。

c)撕脱傷面積100. Oc㎡以上。

d)皮膚缺損30. Oc㎡以上。

5.11.3輕傷二級

a)挫傷面積達體表面積6%。

b)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 O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5. Ocm以上。

c)撕脱傷面積50. Oc㎡以上。

d)皮膚缺損㎡以上。

5.11.4輕微傷

a)擦傷面積20. Oc㎡以上或者挫傷面積15. Oc㎡以上。

b)一處創口或者瘢痕長度以上;兩處以上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5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

c)咬傷致皮膚破損。

5.12其他損傷

5.12.1重傷一級

a)深II。以上燒燙傷面積達體表面積70%或者Ⅲ。面積達30%。

5.12.2重傷二級

a) II。以上燒燙傷面積達體表面積30%或者Ⅲ。面積達10%;面積低於上述程度但合併吸入有毒氣體中毒或者嚴重呼吸道燒燙傷。

b)槍彈創,創道長度累計180. Ocm。

c)各種損傷引起腦水腫(腦腫脹),腦疝形成。

d)各種損傷引起休克(中度)。

e)擠壓綜合徵(II級)。

f)損傷引起脂肪栓塞綜合徵(完全型)。

g)各種損傷致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徵(重度)。

h)電擊傷(II。)。

i)溺水(中度)。

j)腦內異物存留;心臟異物薦留。

k)器質性陰莖勃起障礙(重度)。

5.12.3輕傷一級

a) II。以上燒燙傷面積達體表面積20%或者Ⅲ。面積達5%。

b)損傷引起脂肪栓塞綜合徵(不完全型)。

c)器質性陰莖勃起障礙(中度)。

5.12.4輕傷二級

a) II。以上燒燙傷面積達體表面積5%或者Ⅲ。面積達0.5%。

b)呼吸道燒傷。

c)擠壓綜合徵(I級)。

d)電擊傷(I。)。

e)溺水(輕度)。

f)各種損傷引起休克(輕度)。

g)呼吸功能障礙,出現窒息徵象。

h)面部異物存留;眶內異物存留;鼻竇異物存留。

i)胸腔內異物存留;腹腔內異物存留;盆腔內異物存留。

j)深部組織內異物存留。

k)骨折內固定物損壞需要手術更換或者修復。

l)各種置入式假體裝置損壞需要手術更換或者修復。

m)器質性陰莖勃起障礙(輕度)。

5.12.5輕微傷

a)身體各部位骨皮質的砍(刺)痕;輕微撕脱性骨折,無功能障礙。

b)面部I。燒燙傷面積10. Oc㎡以上;淺II。燒燙傷。

c)頸部I。燒燙傷面積15. Oc㎡以上;淺II。燒燙傷面積㎡以上。

d)體表I。燒燙傷面積20. Oc㎡以上;淺II。燒燙傷面積㎡以上;深II。燒燙傷。

6.附則

6.1傷後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個體,其生前損傷比照本標準相關條款綜合鑑定。

6.2未列入本標準中的物理性、化學性和生物性等致傷因素造成的人體損傷,比照本標準中的相應條款綜合鑑定。

6.3本櫟準所稱的損傷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引起的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或者功能障礙。反應性精神病、癔症等,均為內源性疾病,不宜鑑定損傷程度。

6.4本標準未作具體規定的損傷,可以遵循損傷程度等級劃分原則,比照本標準相近條款進行損傷程度鑑定。

6.5盲管創、貫通創,其創道長度可視為皮膚創口長度,並參照皮膚創口長度相應條款鑑定損傷程度。

6.6牙折包括冠折、根折和根冠折,冠折須暴露髓腔。

6.7骨皮質的砍(刺)痕或者輕微撕脱性骨折(無功能障礙)的,不構成本標準所指的輕傷。

6.8本標準所稱大血管是指胸主動脈、主動脈弓分支、肺動脈、肺靜脈、上腔靜脈和下腔靜脈,腹主動脈、髂總動脈、髂外動脈、髂外靜脈。

6.9本標準四肢大關節是指肩、肘、腕、髖、膝、踝等六大關節。

6.10本標準四肢重要神經是指臂叢及其分支神經(包括正中神經、尺神經、橈神經和肌皮神經等)和腰骶叢及其分支神經(包括坐骨神經、腓總神經、腓淺神經和脛神經等)。

6.11本標準四肢重要血管是指與四肢重要神經伴行的同名動、靜脈。

6.12本標準幼女或者兒童是指年齡不滿14週歲的個體。

6.13本標準所稱的假體是指植入體內替代組織器官功能的裝置,如:顱骨修補材料、人工晶體、義眼座、固定義齒(種植牙)、陰莖假體、人工關節、起搏器、支架等,但可摘式義眼、義齒等除外。

6.14移植器官損傷參照相應條款綜合鑑定。

6.15本標準所稱組織器官包括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的。

6.16組織器官缺失是指損傷當時完全離體或者僅有少量皮膚和皮下組織相連,或者因損傷經手術切除的。器官離斷(包括牙齒脱落),經再植、再造手術成功的,按損傷當時情形鑑定損傷程度。

6.17對於兩個部位以上同類損傷可以累加,比照相關部位數值規定高的條款進行評定。

6.18本標準所涉及的體表損傷數值,0~6歲按50%計算,7~10歲按60%計算,11~14歲按80%計算。

6.19本標準中出現的數字均含本數。A.1重傷一級

附錄A

(規範性附錄)

損傷程度等級劃分原則

A.1重傷一級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起的併發症,嚴重危及生命;遺留肢體嚴重殘廢或者重度容貌毀損;嚴重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A.2重傷二級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起的併發症,危及生命;遺留肢體殘廢或者輕度容貌毀損;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A.3輕傷一級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起的併發症,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中度損害或者明顯影響容貌。

A.4輕傷二級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起的併發症,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輕度損害或者影響容貌。

A.5輕微傷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A.6等級限度

重傷二級是重傷的下限,與重傷一級相銜接,重傷一級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輕傷二級是輕傷的下限,與輕傷一級相銜接,輕傷一級的上限與重傷二級相銜接;輕微傷的上限與輕傷二級相銜接,未達輕微傷標準的,不鑑定為輕微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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