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認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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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員工發生傷(亡)事故後,若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出具事故報告及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員工本人或親屬可向屬地參保或企業營業執照註冊所在地勞動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同時,個人申請工傷認定須攜以下材料:
2、員工和用人單位有效的書面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係證明;
3、《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書》;
4、員工本人身份證和工作證(或工卡);
5、員工或用人單位傷(亡)事故情況材料(如實敍述事故發生經過);
6、有關旁證材料(如目擊證人書面證明材料現場記錄、照片、口供記錄等);
7、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常住地址證明材料等(屬交通事故的);
8、工傷認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9、受傷員工委託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屬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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