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超載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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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一、超限:車輛違法超限運輸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1、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2米、總寬度未超過3米且總長度未超過20米的,可以處200元以下罰款;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5米、總寬度未超過3.75米且總長度未超過28米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2、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5米、總寬度超過3.75米或者總長度超過28米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3、車貨總質量超過限定標準,但未超過1噸的,予以警告;超過1噸的,每超1噸罰款500元,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有前款所列多項違法行為的,相應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應當累計,但累計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二、超載:
1、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2、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3、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4、運輸單位的車輛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超速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
《超速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
《超速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四十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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