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肯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怎樣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9W

受害人之間不願意自行協商解決時,當事人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並保護現場,等候交通民警的處理。當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交通事故後又出現爭議,可以當時雙方填寫的《協議書》作為認定事故事實的證據,作為向保險公司索賠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依據。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三條,機
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後,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進行協商。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駕駛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依法一併處罰。

不肯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怎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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