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兩次固定合同到期公司第三次需要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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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簽了兩次固定合同到期公司第三次需要籤嗎?

簽了兩次固定合同到期公司第三次需要籤嗎

需要,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目前,無論在理論界還是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是否可以終止勞動合同而不續簽,存在爭議,各地的司法實踐也不一致。

連續二次續簽固定合同,公司不續簽的話,員工有權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不籤的,可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要求賠償金。賠償金為2倍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工作時間每滿一年支付本人一個月工資。現有法律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不同意,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未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三、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沒讓再籤違法嗎?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件有四點:

1、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在同一單位連續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是大前提;

2、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即沒有出現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

3、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是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達成一致,這也是法定條件之一。僅僅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一方存在續簽勞動合同的意願,不能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如果具備了前三個條件,且勞動者已經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的,用人單位必須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因此,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達成一致,用人單位決定不繼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也並不違法。

需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不是根據簽了幾次的固定合同而衡量的,有的時候,有些公司每一次籤的固定合同的期限有可能都是一年或者最多三年的。考慮這個問題的員工都是認為已經續簽了兩次了,勞動合同就應按照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處理,但實際上,需不需要重新籤也要看個人的實際情況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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