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法滯納金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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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交通違法者自領到交通違法憑證15日內必須到有關部門接受處理或罰款,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從第16日起每日按罰金的3%收取滯納金。實際執行中,當事人一旦延遲交納罰款,就可能出現加處的罰款數額大於原處罰款數額的情況。其中有相當多的人是因為不知道自己已經有違法行為被處罰,或因客觀原因沒能及時繳納的。因此法律規定,交通違章罰款滯納金的最高額度不得超過罰款本身。
對於非現場違章(電子眼、違停貼條)驗車前不去交警大隊處理無任何滯納金,接受處理後15日內不繳納罰款就會產生滯納金。對於電子眼拍攝的非現場違章,只要在年檢前去交警大隊接受處理,並在開具的違法通知單15日內繳清罰款,就不會產生滯納金。交警現場開出罰單,車主需要15天內繳清罰款,否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計收滯納金,滯納金不能超過罰款本金,也就是説最多隻能罰1倍的滯納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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