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鑑定傷殘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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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第4條第2款,鑑定時機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併發症治療終結或者臨牀治療效果穩定後進行鑑定。一般來講,提前鑑定可能導致傷殘等級增高,損害賠償義務人的利益;延後鑑定會使傷殘等級偏低,損害傷者利益。所以,應當在治療終結後或者臨牀治療效果穩定後及時評定。肢體鑑定一般是交通事故發生3個月後去做,精神鑑定一般是6個月後去做,具體根據受傷者恢復情況。鑑定時間不對可能會導致鑑定結論被推翻或不被法院採信。

交通事故鑑定傷殘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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