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一般多久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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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時限是多久
1、檢驗、鑑定、評估機構、人員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或者當事人委託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評估。檢驗、鑑定、評估結果確定後,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鑑定、評估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3、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4、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5、評定書。評定人評定結束後,應制作評定書並簽名。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
6、不同的鑑定機構對同一鑑定對象出具多份鑑定結論,若各鑑定機構均具有法定鑑定資格時,應依據鑑定機構級別的高低,一般應採信高一級別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排除那些級別較低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

交通事故傷殘一般多久鑑定

法律依據: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 第五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並已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將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當事人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申請,並提供證據證明原鑑定結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應當批准重新檢驗、鑑定:(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不具有相應鑑定資格的;(二)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三)有證據證明鑑定結論存在錯誤的。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為限,結論以重新檢驗、鑑定結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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