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責車輛能否成為賠償主體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7W

發生交通事故,雙方如能達成一致調解賠償意見,具體金額不固定。傷者如若是有明顯過錯行為,但非全責,那麼有2種判決結果:
1、法院按照交通事故,佔責方交通強制保險的賠償上限—11萬(傷殘、死亡)走,超出部分按責任比列計算,這個錢實際是可以直接判給被告,保險公司的。同樣,醫療費也是,只要在交通強制保險限額內的,只要對方佔責就在限額內賠付,超出部分,按責任比例計算。
2、如果沒有保險,根據雙方的責任比例,對相應的損失金額,直接按照比例劃分。
總體來説:即使受害方酒後,無證,只要不是故意,致害方只要佔責任,那麼侵權賠償必然少不了,這個不做最終賠償的依據,只是依照交警事故證明的責任比例走。

無責車輛能否成為賠償主體

法律依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全文》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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