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能否成為工傷認定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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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可以作為工傷認定主體。職工所在單位對於職工工作安全負有直接責任。當職工出現工傷情況時,其有義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以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分公司有自己的營業執照,相對獨立的營業資格和營業地點,具有一定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可以成為工傷認定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最高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其他組織,包括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分公司能否成為工傷認定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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