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報廢新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3W

新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出台,並於今年5月1日起實施。新標準將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其中,新增了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機動車將強制報廢。私家車取消了報廢年限限制,改為行駛超過60萬公里須報廢。 新標準將對小、微型私家車的限制標準從使用時間變為實際使用里程。
1、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
2、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
3、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
4、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一個檢驗週期連續3次檢驗都不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規定的,收回號牌和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註銷登記
5、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年限(8年)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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