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認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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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案情比較簡單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需要在接到報警後進行現場的勘查,並在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這種程序稱為簡易程序;如果是比較複雜的、需要對現場、車速、或者屍體進行檢驗、鑑定的,需要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這種程序稱為普通程序。
需要強調的是,這裏的“5日”、“10日”指的都是工作日,即週末和法定節假日是不計算在內的。所以,發生交通事故報警後,需要跟公安機關了解,本案適用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弄清楚之後,就可以知道,交通事故責任大概在什麼時間出具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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