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交通事故認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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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交通事故認定的程序

在道路上發生了交通事故,一般先找都會找交警進行現場勘驗,劃分責任。其實很多人都不知道交通事故認定的程序是怎麼樣的,所以,本站小編在下文為大家做一個解答。

一般交通事故認定的程序

1、辦理程序。向112 指揮中心報警,112 指揮中心接警後,通知值班民警 搶救傷者,保護現場,初步瞭解案情→ 是否道路交通事故立案、現場勘查、調查取證→ 作出事故認定,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追究刑事責任 宣佈責任認定,並告知當事人申請調解或向法院起訴的權利→ 是否共同申請調解組織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製作《損害賠償調解書》→ 根據違法事實作出處罰。

2、提交的資料。(1)、持交通事故當事人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及有效期限內的商業保險單據。 (2)、開具工資證明、户籍證明、診斷證明、藥費單據、車物損失證明。 (3)、亡人事故,在公安交通部門領取死亡屍體處理通知書後,提供:⑴死亡註銷證明(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⑵死者家庭成員户籍證明(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時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4、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複核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複核結論,複核以一次為限。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五日內,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依法應當吊銷駕駛人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後,由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同時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同時依法作出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

6、交通事故的賠償當事人可以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協商,也可以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當時人不同意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或經交通管理部門調解達不成一直意見的可以向交通事故發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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