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預收款是否需要繳納消費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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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收款不需要繳納消費税。
預收賬款科目核算企業按照合同規定或交易雙方之約定,而向購買單位或接受勞務的單位在未發出商品或提供勞務時預收的款項,企業在收到預收款時,商品或勞務的銷售合同尚未履行,因而不能作為收入入賬,只能確認為一項負債。
消費税的計税依據採用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計税兩種辦法。
實行從價定率徵收方法的消費品的計税依據為納税人銷售應税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實行從量定額徵收方法的消費品的計税依據為銷售量。
應税消費品的銷售額,是指納税人銷售應税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向買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
消費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根據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分列如下:
(一)納税人銷售應税消費品的,按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分別為:
1. 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或者無書面合同的,為發出應税消費品的當天;
2.採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出應税消費品的當天;
3.採取託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的,為發出應税消費品並辦妥託收手續的當天;
4.採取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納税人自產自用應税消費品的,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三)納税人委託加工應税消費品的,為納税人提貨的當天。
(四)納税人進口應税消費品的,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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