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用房徵收土地使用税是否需要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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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業用房徵收土地使用税是否需要繳納?

物業用房徵收土地使用税是否需要繳納?

物業用房徵收土地使用税是需要繳納的,因為在這種情況之下,實際上是屬於公民必須要繳納的税收當中的一種,當然有一些人員可能在繳納的税收時候確實存在着經濟負擔,這個時候可以通過一些具體的申請來免繳,或者是少繳一部分的税收。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的決定》以及重新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免繳土地使用税。可見,小區內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公用道路、廣場、綠地應屬免税土地。但對會館、車位、小賣部、會所、物業用房等設施用地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税。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但在實踐中,税務機關一般將資產管理人即物業公司作為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人。

二、土地使用税的徵收標準是怎樣的?

城鎮土地使用税採用定額税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應納税額。具體標準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户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佈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人口在50萬以上者為大城市;人口在20萬至50萬之間者為中等城市;人口在20萬以下者為小城市。

三、哪些情況下減免土地使用税?

1、按照《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和(88)國税地字第015號等文件的規定,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2、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税。

日常生活當中,確實我們國家關於税收這個問題管理的還是非常的嚴格的,因為有一些地方對於大型的企業來説,它想要逃避這樣的一種税收繳納,會採取一些違法的方式,那麼此時就會面臨着行政罰款以及刑事方面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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