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一般税收需要繳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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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費一般税收需要繳納嗎?

訴訟費一般税收需要繳納嗎?

訴訟費是按訴訟的標的來收取的,訴訟費是不要交税的。

訴訟費是指當事人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應當繳納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二、不繳納訴訟費的情況

不交情況

(一)不交納案件受理費的案件

1.根據《交納辦法》的規定,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1)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3)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2.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2)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二)訴訟費用的免交

人民法院應當准予免交訴訟費用:

1.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2.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卹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

4.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5.確實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訴訟費用,是指當事人進行民事、經濟、海事和行政訴訟,依照法律規定,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費用。在我國,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以下簡稱《交納辦法》)的規定,訴訟費用可以分為三類: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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