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不讓未成年人讀書是違法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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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不讓未成年人讀書是違法麼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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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法律上監護人並沒有區分為第一監護人、第二監護人,作為父母均是監護人,沒有第一、第二之分。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按照以下原則來確定:



    1、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2、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3、沒有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我國的法律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法律權益進行相應的保護,如親屬或朋友沒有人進行擔任這類監護人的,可有相關的當地政府進行監護,或當地政府進行指定的,對這類判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辦理這類糾紛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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