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詢問監護人到場要求的年齡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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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詢問監護人到場要求的年齡是什麼?

未成年人詢問監護人到場要求的年齡是什麼?

未成年人詢問監護人到場要求的年齡是年滿18週歲。詢問不滿十六週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四條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閲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被詢問人要求就被詢問事項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准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

詢問不滿十六週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詢問未成年人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不一定要監護人,也可以是其他成年親屬。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 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

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二、監護人主要有哪些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説,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因為未成年人涉及相關刑事犯罪的話,根據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當中明確規定,在進行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達現場。這實際上也就體現了對於未成年人的一種特殊的保護,畢竟因為年齡原因其身心發展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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