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保護的民事權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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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保障的民事權益包括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

侵權責任法保護的民事權益有哪些

第一,民事權利在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上採取列舉加一般概括相結合的方式,具體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民事權利分為絕對權利和相對權利。絕對權利指的是無須通過義務人為一定的行為,權利人即可實現並可以對抗權利人之外的任何不特定人的權利,如所有權、生命權、健康權等。絕對權通常有一定的公示方式,是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保護的主要權利類型。而相對權指的是需要通過義務人為一定的行為才可實現,並且僅對某個特定人產生效力的權利。它不具有絕對的公示性與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債權是典型的相對權。

第二,民事利益指的是那些雖然受到法律保護但未被確定為權利的利益,包括人身法益與財產法益,如商業祕密、純粹經濟利益等。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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