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權民事責任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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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侵權民事責任情形有哪些

特殊侵權民事責任情形有哪些

1、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行為。職務侵權行為,或稱職務侵權損害行為,是指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行為。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侵權行為的行為人是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侵權行為系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所為;侵權行為違背了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所應當的注意義務

2、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是指產品的製造者和銷售者,因製造、銷售的產品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財產損害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失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3、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高度危險作業是指在現有技術條件下,由於人類還不能完全控制自然力量和某些物質屬性,雖以極端謹慎經營仍有可能致人損害的危險性行為。高度危險作業的侵權行為是指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後果的行為。

侵權行為是因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而引起的;侵權行為是因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行為;侵權行為的責任主體是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作業人。從事高空、高速、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4、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污染環境是指由於人為的原因而使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空間和資源發生化學、物理、生物等特徵上的不良變化,以至於影響人類健康的生產活動或生物生存的現象。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是指污染環境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而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5、地面施工緻人損害的侵權行為。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對在此地通行的人會造成一定的危險,如果施工人不進行特別的標誌提醒,往往會使通行人遭受傷害。因此中國法律明確規定施工人未盡警示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6、地上工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地上工作物包括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7、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是指因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而依法由動物飼養人或保管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行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8、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二、一般侵權責任與特殊侵權責任的區別

1、歸責原則適用的區別。一般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特殊侵權行為則依民法典和有關民事法規的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和公平責任原則以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2、責任構成要件的區別。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存在,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行為人的過錯。特殊侵權責任的成立不能按照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確定,它由法律根據具體情況規定,這些特殊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一種特殊侵權行為所要求的特別條件各不相同,不具備該特別條件就不能構成該特殊侵權責任。

3、舉證責任分配方式不同。一般侵權責任的證明奉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賠償權利人負舉證責任。證明加害人的過錯,加害行為,損害後果,加害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三、特殊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第一,須有違反環境保護法律的污染環境行為。該行為首先必須是污染環境的行為。污染環境,是指工礦等企業、單位所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垃圾、放射性物質等有害物質和噪聲、震動、惡臭等排放或傳播到大氣、水、土地等環境之中,使人類生存環境受到一定程度危害的行為。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是指污染環境的行為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具有違法性。

第二,須有客觀的損害事實。污染環境的損害事實,就是指污染危害環境的行為致使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公民的財產、人身受到損害的事實。

第三,須有因果關係。污染環境行為與污染損害事實之間要有因果關係,這一要件指的是污染環境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具有引起與被引起的客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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