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姓名權主要表現在什麼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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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
2、盜用他人姓名。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一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一種目的。
户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週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侵犯姓名權主要表現在什麼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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