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姓名權的表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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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公民姓名權的表現有哪些?

侵犯公民姓名權的表現有哪些?

侵犯姓名權的表現: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盜用他人姓名。

1、盜用他人姓名。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2、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盜用和冒用姓名的區別:盜用主要指盜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盜用B的姓名,向C説自己是B的好友,騙取C的信任從而獲得某種利益。冒用則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説自己就是B,進行欺騙從而獲得某種利益。

二、侵犯姓名權構成要件

1、侵害行為

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一十二條的規定,侵害姓名權的行為一般由作為的方式構成,其中最主要的最常見的行為就是干涉、盜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

(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的姓名。

(2)盜用他人姓名。

未經權利主體的同意或授權,擅自以權利主體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或從事不利於權利主體、不利於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即是盜用他人姓名的行為。

(3)假冒姓名。

假冒他人姓名是冒名頂替、冒充他人姓名進行活動。

2、行為人的過錯

侵害姓名權的行為,應以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為要件。行為人故意的情況下,其行為構成侵害他人姓名權,如果行為人因過失而將他人的名字弄錯,不應認定為侵害姓名權。在實踐中,我們一概以故意實施的行為即構成侵犯姓名權,過失則不構成侵害姓名權,在侵害姓名權的訴訟中,原告只要證明被告實施了侵權行為,就可以推定被告有過錯,而被告是否存在過錯,則要由被告自己舉證加以證明。

3、損害後果

侵害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盜用、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權,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為,就可以認定已經造成了損害後果,受害人列出其他特別的損害事實,即可主張權利。

4、侵害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侵害姓名權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與一般侵權行為民事責任構成要件中的因果關係並無實質差別,但是由於侵害姓名權的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合而為一,受害人只要證明其姓名權受到侵害即可,無須證明損害後果的存在。

姓名權是每個人所獨有的,除非名字的所有人授權給其他人使用,否則任何不適本人使用自己名字的行為都已經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權。一旦發現此種行為的存在,是可以依法要求侵犯姓名權的主體支付賠償金的,對於不賠償就可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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