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能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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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能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嗎?
律師解析:無期徒刑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我國《刑法》規定,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二、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三、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蔘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七條
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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