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考驗期最多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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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成暫緩量刑也超越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成犯罪因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進行宣告定罪,再不予以量刑,有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限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緩刑考驗期最多幾年

刑法第73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於兩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七行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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