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緩刑看守所釋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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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率的,不能立即執行。如果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先行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並立即通知公安機關。

判緩刑看守所釋放程序

即法院宣告緩刑以後,必須先行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並立即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接到法院決定後,應無條件的辦理釋放手續,發給釋放證明。最遲當日24時之前,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就可以離開羈押場所回家。

宣判緩刑後,應當當庭釋放,無需通知看守所,也不需另外派人。

但是,在宣判緩刑之前已經經過了司法局的社會調查,宣判後犯人得去司法局報到,實行社區矯正。

法律依據:《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

第二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刑罰。 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執行刑罰。
未成年犯,由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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