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到看守所宣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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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到看守所宣判緩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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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緩刑看守所釋放程序是什麼


如果判決時是被羈押在看守所的,法院會先辦理取保候審手續把人放出來,如果開始就是取保候審的,判完就可以直接走人,但是要接受社區矯正。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第一審的判決和裁定,必須是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沒有上訴,人民檢察院也沒有提出抗訴,並且已過法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才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才具有執行的效力。因此,如果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押,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期限未滿,第一審人民法院不能依據一審判決將在押的罪犯予以釋放,但根據有關司法解釋,一審法院可以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並且通知有關的公安機關,待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再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由公安機關交罪犯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

法院宣告緩刑以後,必須先行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並立即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接到法院決定後,應無條件的辦理釋放手續,發給釋放證明。最遲當日24時之前,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就可以離開羈押場所回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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