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罪數形態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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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數形態是指行為人是一罪或者數罪的形態。根據罪數形態的分類,可以將罪數分為想像競合犯、牽連犯、吸收犯等,都需要對罪犯追究刑事責任。
1、想像競合犯
想像競合犯,是指一行為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形態。想像競合犯是形式數罪,實質一罪。對想像競合犯,我國刑法理論界通説主張按“從一重處斷原則”處理,即依照行為觸犯的數個罪名中法定刑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而不實施罪數並罰。
2、牽連犯
牽連犯,是指以實施一個犯罪為目的,但其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情況。對於牽連犯的處理,通説認為應按法定刑最重的一罪從重處罰,即“從一重從重處罰原則”,而不實行數罪併罰。
3、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一個犯罪行為為另外一個犯罪行為所吸收,而失去獨立存在的意義,僅以吸收的那個行為論罪,對被吸收的行為不再予以論罪的犯罪形態。對吸收犯的處理,依照吸收行為所構成的犯罪處罰,不實行數罪併罰。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一百零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國家祕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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