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怎麼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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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條,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或者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是指行為人多次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的;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多的;因受賄或者索賄而放行他人出入境的等。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怎麼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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