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與夫妻之間相互侵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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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與夫妻之間相互侵權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與侵權損害賠償的區別是什麼

1、首先,兩者構成要件不同。


夫妻間侵權損害賠償,其實質是一方因過錯侵害對方的人身、財產權利,因而它必須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而離婚損害賠償,並非由於引起離婚的原因構成侵權行為,而離婚本身即是損害賠償發生的原因之一,這種損害賠償應當具備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構成要件。


其次,法律適用不同。因夫妻侵權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依侵權行為的規定而為請求,屬於財產法上的規定;而因離婚損害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雖未滿足侵權行為的要件,亦得請求賠償,乃屬婚姻法上的特殊規定。


2、離婚損害賠償與夫妻侵權損害賠償並非相互排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是因為離婚本身即是離婚損害賠償發生的原因之一,雖具該條所規定的事由而不起訴離婚,並未完全符合離婚賠償請求權的構成要件,因而其請求權基礎不當,法院理應不予支持。但是,如果當事人不依據婚姻法第46條,而是依據民法通則第120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因為夫妻各具有獨立的人格,為個別的權利主體,一方因過錯侵害對方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我國民事立法並不否認夫妻間成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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