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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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總則關於適用死刑的限制性規定主要表現在:

死刑限制性規定

(1)限制死刑適用條件。即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是指犯罪行為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為巨大。

(2)限制死刑適用對象。即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3)限制死刑適用程序。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限制死刑執行制度。即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准程序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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