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規定和任意性規定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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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制性規定和任意性規定的區別是什麼?

強制性規定和任意性規定的區別是什麼

強制性規定和任意性規定的區別是,強制性在於當事人沒有自主選擇的權利,必須依法辦事,通俗點即只能按照法律的規定。任意性在於允許主體變更、選擇適用或者排除該規範的適用,留給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間。

法律規範依據權利、義務的剛性程度,可分為強制性規範和任意性規範。任意性規範分為補充任意性規範和解釋任意性規範。它又稱為指導性規則,是行為主體可以自己決定是否按規則指示作為或不作為的規則。它的特點是主體有一定自行選擇的餘地。

二、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籤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一)未籤勞動合同需賠雙倍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如果未籤合勞動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係,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二)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關係成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籤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四)未籤勞動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係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部門投訴。

三、公司違反強制性規定侵犯員工合法權益的仲裁流程是什麼?

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説明理由。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於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後應當製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事實上,公司經營過程當中的很多制度都屬於任意性規定,比如公司章程,還有公司對員工制定的勞動紀律,這些都屬於任意性規定,主要都是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的管理準則,但是公司制定的各項管理準則一般不能違反國家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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