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有什麼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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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有什麼限制性規定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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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有哪些限制性的規定

(一)發起人轉讓股份的限制: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股份的限制1.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3.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公司章程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股份作出的其他限制。(三)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購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減少公司註冊資本;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公司因第(一)項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過股東大會決議,且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註銷公司因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1)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2)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3)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税後利潤中支出;(4)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公司因第(二)項和第(四)項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四)記名股票轉讓的限制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如能提供詳細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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