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權的限制性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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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訴權的限制性規定有哪些?

離婚訴權的限制性規定有哪些?

離婚訴權的限制性規定,是根據《民法典》規定,男方在以下三種情況下不得提出離婚:

(1)女方在懷孕期間

(2)女方在分娩後一年內

(3)女方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

但是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以及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男方起訴離婚有什麼限制嗎?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法律做出這樣的限制是為了保護胎兒、嬰兒的健康,維護婦女的身心健康。如果男方向法院提出離婚,人民法院應當説服男方撤回訴訟。如果男方堅決要求離婚,不肯撤回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做出不受理案件的決定並通知男方。

但這一限制由兩點例外:

(一)如果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受此限制。因為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往往都是無法繼續忍受男方精神上和身體上的折磨。如不及時受理離婚,可能會損害婦女、胎兒和嬰兒的利益。所以,如果在此期間女方提出離婚,人民法院受理。至於是否准許離婚,還要經過審理後再行決定。

(二)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此限制。

二、女方不同意離婚法院如何受理?

一般情況法院不會直接判決離婚,都是先進行調節,男方起訴離婚,女方不同意離婚法院如何受理?在女方無重大過錯前提下,法院是不準離婚的,沒有新的情況發現,在6個月內原告是不可以起訴的,但是被告不受限制,可以隨時起訴。

大多數情況下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延長,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

在男方提出離婚,女方不同意的情況下,法院調解不成,將在6個月後男方在起訴情況下,直接判離婚。

在婚姻生活中,法律上對男方離婚的訴權作出了限制,上述時間內通常情況下都是不允許男方起訴離婚的,當然若男方存在特殊情況的話則特殊處理,特別是女方存在違法犯罪的行為,或者其它情況的是可以起訴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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