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不夠刑事處罰 - 給予什麼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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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玩忽職守不夠刑事處罰,給予什麼處分?

玩忽職守不夠刑事處罰 給予什麼處分?

事業單位職工構成犯罪免予刑事處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非開除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玩忽職守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瀆職罪。本罪主要特徵:

(1) 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2) 主觀上出於行為人職務上的過失,如疏忽大意、過於自信、擅離職守等。

(3) 客觀上表現為因行為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負的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2、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嚴重不負責,不遵紀守法,違反規章制度,玩忽職守,不履行應盡的職責義務,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公共財產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

三、玩忽職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

3、詢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5、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鉅額外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7、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玩忽職守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而在工作過程中因為玩忽職守而造成人員傷亡或者是死亡一人以上,重傷三人以上的,甚至是輕傷十人以上的都會予以立案處理。如果造成經濟損失三十萬以上的,此時也會被立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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