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刑需要什麼證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7W

法院需要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主要包括: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為被告人所實施;
(四)被告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有無罪過,實施犯罪的動機、目的;
(五)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無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
(八)有關附帶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理的事實;
(九)有關管轄、迴避、延期審理等的程序事實;
(十)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其他事實。
認定被告人有罪和對被告人從重處罰,應當適用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因此,人民法院對於能夠調查清楚案件事實及其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需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法院判刑需要什麼證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