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勞動關係確認需要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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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法院勞動關係確認需要什麼證據?

最高法院勞動關係確認需要什麼證據?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 招聘 “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二、勞動關係包括哪些要素?

勞動關係構成三要素:

1、隸屬關係。即在人身、經濟和組織上勞動者從屬於用人者,在用人者的指揮、控制下進行勞動,勞動者成為用人者組織中的一個部分,成為勞動關係。

2、有勞動行為的給付。只有勞動者在客觀上有勞動行為的付出,雙方之間才產生勞動法上的權利義務,這也正是事實勞動關係與合同無效之勞動關係的重大區別所在:勞動合同在訂立後未實際發生用工之前被確認為無效,則雙方之間並不能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3、欠缺書面形式。事實勞動關係與標準勞動關係的唯一區別在於一紙勞動合同。法定書面形式的欠缺使得勞動者與用人者雙方權利義務的內容變得不明確,在雙方無爭議時並無多大問題;但雙方有疑問時則只能由雙方各自舉證證明或依法定內容確定。

三、勞動合同認定的標準是什麼?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這三條標準實際包括對“用人單位”、“勞動行為”、“勞動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單位”必須是我國勞動法中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而“勞動行為”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具體勞動,並獲得報酬的過程。“勞動者”同樣必須具備合法的資格。

綜上所述,有時候員工和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這樣就可能導致勞動糾紛的發生。如果需要做工傷認定,之前要做確定勞動關係仲裁。根據最高法頒佈的司法解釋,員工方面應該先提供證據,像工資單、考勤表、社保卡等都可以拿到用。當然,單位也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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