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判決失職罪構成既遂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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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判決失職罪構成既遂怎麼判?

執行判決失職罪構成既遂怎麼判?

執行判決失職罪構成既遂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執行判決失職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罪體

主體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

行為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行為是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

結果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結果是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這裏的當事人,是指民事執行案件、經濟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其他人,是指與民事執行案件、經濟執行案件存在利益關聯性的人員。

2、罪責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責任形式是過失。這裏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到執行判決、裁定失職行為可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

綜合上面所説的,執行判決失職罪就是屬於因工作人員的失職而導致他人的利益受損,對於此行為嚴重的違反了我國法律規定,只要條件構成必定就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一般在判決的時候就會結合造成的實際損失來進行處罰,輕者五年以下重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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