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罪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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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罪,是指故意破壞國家邊境的永久性測量標誌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永久性測量標誌的正常管理活動。測量是從事工農業生產、國防建設和一些科學研究工作的必不可少的手段。在測量工作中,常常需要設置一定的測量標誌。擅自移動或者破壞這些測量標誌,就會使有關數據資料失去準確性,影響國家的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有關的科學研究工作。

刑法對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罪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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