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領失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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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領失業金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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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讓申領失業金???

按照《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失業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才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首先,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1年,這是最主要的條件。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是説失業人員和原工作單位屬於應參保對象。目前,全國統一規定的參保範圍是:城鎮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這裏所説職工是指有城鎮户口並與用人單位建立穩定的勞動關係的職工,一般不包括臨時工、離退休返聘人員和兼職人員。另外,一些省市區規定,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及其僱工也在參保範圍之內。參保後,單位和職工還要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如單位是新成立的,參保繳費不足一年,但職工在其他單位工作過,累計繳費時間超過一年的,失業後也可以申領保險金。

    其次,失業人員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單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此做了規定:一是終止勞動合同的。包括勞動勞動合同期滿和雙方規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二是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三是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四是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包括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職工勞動,及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支付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在此情況下職工辭職不能視為本人自願。

    最後,失業人員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後,還應表明自己有繼續工作的願望。雖然失業人員有選擇就業和不就業的自由,但如果失業人員申領保險金,就必須有求職的要求。這就要求失業人員積極主動利用各種就業機會和就業項目,儘快實現就業。在認定失業人員是否有求職要求時,應以其是否在職業介紹機構登記求職,並參加再就業活動衡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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