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幾天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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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規定法院受理刑事案件的時間,一般推斷,收到案件即受理(在符合一定條件情況下)。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被羈押的自訴案件,應當在被告人被羈押後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法定延長情形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對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刑事自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後6個月內宣判。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

刑事自訴案件幾天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4、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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