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勞動屬於強迫勞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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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強迫勞動,是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條規定,監獄對罪犯應當依法監管,根據改造罪犯的需要,組織罪犯從事生產勞動。監獄應當根據監獄生產和罪犯釋放後就業的需要,對罪犯進行職業技術教育,經考核合格的,由勞動部門發給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
《刑法》第244條【強迫勞動罪】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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