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的哺乳期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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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的哺乳期一般為自嬰兒出後之日起1年內。
《刑法》條文中並沒有關於哺乳期的規定,只有在第四十九條和第七十二條中規定,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懷孕的婦女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宣告緩刑。這裏的懷孕,不論是否屬於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也不論是否自然流產或者經人工流產以及流產後移送移送起訴或審判期間的長短。但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從該規定中可以推斷哺乳期是自嬰兒出後之日起算1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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