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結束合同到期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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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女性職工來説,在工作時面臨的一個不可避免的問題就是孕期的到來,懷孕對於工作的影響可以説是相當大的,雖然現在的《勞動法》對於女性職工在孕期的規定,但還是仍存在一些需要面對的現實問題,今天小編主要給大家介紹一下關於職工在哺乳期的問題,整理一些關於哺乳期結束合同到期是如何規定的資料。

哺乳期結束合同到期是如何規定的

一、哺乳期間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順延至哺乳期結束

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4款明確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具體到本案例,您雖然在產假期滿後與單位的勞動合同到期,但是您還處於孩子的哺乳期內,在這種情況下,單位也是不能與您解除合同的。單位即使不想與您再續簽合同,也應當維持你們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直至哺乳期結束。但是,哺乳期到了後,需要看合同是第幾次簽訂,如果是第一次,公司有權不續簽,只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第二次簽訂到期,則有權要求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公司不籤,則有權要求公司給付經濟賠償金

二、相關《勞動法》規定

哺乳期一年,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可以依法順延至哺乳期結束後終止。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當勞動合同順延至法定情形結束時終止,沒有任何的補償;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當勞動合同順延至法定情形結束時終止,用人單位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以上這些資料就是關於哺乳期結束合同到期是如何規定的這個問題的一些規定,除了介紹了相關《勞動法》的法律規定外,還介紹了一些對於此類事件的處理方法,雖然懷孕是女性職工不可避免的,但是關於在此期間的權益保障卻是廣大小夥伴們可以爭取的,如果有遇到類似事件的小夥伴可以參考上面這些資料來解決,也希望大家都可以保障好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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