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的犯人每天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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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的規定,犯人在監獄服刑期間,主要是接受教育矯正、勞動改造、學習反省,實現改過自新的目的。看守所應當對人犯進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勢和勞動教育。
在保證安全和不影響刑事訴訟活動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組織人犯進行適當的勞動。
犯人在看守所的生活安排如下
1、看守所應當組織人犯收聽廣播,收看電視,閲讀書報,進行時事、政策、法制教育,活躍生活
2、為了促進人犯的思想改造,增強人犯體質,在保證安全和不影響偵查、起訴、審判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在所內組織人犯進行適當的勞動
3、何時睡覺沒有明確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十二條
監室應當通風、採光,能夠防潮、防暑、防寒。看守所對監房應當經常檢查,及時維修,防止火災和其他自然災害。
被羈押人犯的居住面積,應當不影響其日常生活
第二十三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的伙食按規定標準供應,禁止剋扣、挪用。
對少數民族人犯和外國籍人犯,應當考慮到他們的民族風俗習慣,在生活上予以適當照顧。
第二十四條
人犯應當自備衣服、被褥。確實不能自備的,由看守所提供。
第二十五條
人犯每日應當有必要的睡眠時間和一至兩小時的室外活動。
看守所應當建立人犯的防疫和清潔衞生制度。
第二十六條
看守所應當配備必要的醫療器械和常用藥品。人犯患病,應當給予及時治療;需要到醫院治療的,當地醫院應當負責治療;病情嚴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第二十八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第三十三條
看守所應當對人犯進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勢和勞動教育。
第三十四條
在保證安全和不影響刑事訴訟活動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組織人犯進行適當的勞動。
人犯的勞動收入和支出,要建立帳目,嚴格手續。

看守所的犯人每天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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