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沒判刑前在看守所幹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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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判刑前,按照《看守所條例》,看守所應當對人犯進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勢和勞動教育。在保證安全和不影響刑事訴訟活動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組織人犯進行適當的勞動。

犯人沒判刑前在看守所幹什麼

《看守所條例》明確規定,看守所監管人犯,必須堅持嚴密警戒看管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堅持依法管理、嚴格管理、科學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權益。嚴禁打罵、體罰、虐待人犯。具體教育管理規定如下:

第三十三條看守所應當對人犯進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勢和勞動教育。

第三十四條在保證安全和不影響刑事訴訟活動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組織人犯進行適當的勞動。

人犯的勞動收入和支出,要建立帳目,嚴格手續。

第三十五條人犯在被羈押期間,遵守監視,表現良好的,應當予以表揚和鼓勵;有立功表現的,應當報請辦案機關依法從寬處理。

第三十六條看守所對於違反監視的人犯,可予以警告或者訓誡;情節嚴重,經教育不改的,可以責令具結悔過或者經看守所所長批准予以禁閉。

第三十七條人犯在羈押期間有犯罪行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將情況通知辦案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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