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的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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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即暫緩執行刑罰,指的是對觸犯刑律,經法定訴訟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並且應受刑罰處罰的罪犯,先行宣告定罪,但是暫時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人民法院會給與一定的考察期,由考察機構對該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其考察期內的表現,再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的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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