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監督權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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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監督權名詞解釋

刑事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標誌,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種職權,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立案。其作用是為了準確、及時地揭露和懲罰犯罪 ,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是準確評價社會治安形勢和進行正確決策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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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如何行使立案監督權




    檢察機關在行使立案監督權時主要在訴訟過程中對公安機關、自偵部門、審判機關、執行機關等進行合法性的監督。檢察機關行使立案監督權有三種途徑。一為檢察機關審查批捕和起訴案件過程中,發現有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事實,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事實,這時可以監督公安機關立案。二為通過開展專項的立案監督活動進行監督。例如可以根據當地治安情況有針對性地到派出所檢查某類案件受理登記和立案登記以及查閲案卷,從而發現立案監督線索。三為通過受理羣眾舉報、控告和申訴,或者其他途徑發現立案監督線索,而專門針對個案開展立案監督。



    檢察機關立案是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的第一道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為確保立案質量,檢察機關必須嚴格依法定程序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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