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結果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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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的危害結果,是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為引起的一切對社會的損害事實,它包括危害行為的直接結果與間接結果;
狹義的危害結果指對客體所造成的損害事實,是定罪的主要根據之一,包括有形結果和無形結果。
危害結果的種類:
1、屬於構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結果與不屬於構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結果。
這是以危害結果是否屬於具體犯罪構成要件要素為標準所作的分類。前者是指成立一個具體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危害結果,或者説,該危害結果是具體犯罪客觀要件的內容,如果行為沒有造成這種結果,就不可能成立犯罪。
2、物質性危害結果與非物質性危害結果。
這是根據危害結果的現象形態所作的分類。前者是指現象形態表現為物質性變化的危害結果,它往往是有形的,可以具體認定和測量的,如致人死亡、致人傷害、毀損財物等,都是物質性結果。後者是指現象形態表現為非物質性變化的危害結果,它往往是無形的,不能或者難以具體認定和測量,如對人格的損害、名譽的毀損等,屬於非物質性危害結果。
3、直接危害結果與間接危害結果
這是根據危害結果與危害行為的聯繫形式所作的分類。前者是危害行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實。它與危害行為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即二者之間沒有獨立的另一現象作為聯繫的中介。後者是指危害行為間接造成的侵害事實,在危害行為與間接危害結果之間,存在獨立的另一現象作為聯繫的中介。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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