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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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形式有四種,分別是:
1、必要的共犯和任意的共犯
必要的共犯是指法律規定其犯罪主體必須是2人以上的犯罪。聚眾性犯罪是常見的必要的共犯,如聚眾哄搶罪等。還有一些集團性的犯罪屬於必要的共犯,如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等。
任意的共犯是刑法分則規定的一人能夠單獨實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如搶劫、強姦、殺人、放火、投放危險物質、綁架、詐騙、盜竊、搶奪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屬於任意的共犯。
2、事先有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先無通謀的共同犯罪
這是根據通謀的時間,即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時間作的劃分。這裏的“事先”,是指着手實行犯罪之前。在着手實行之前就預謀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屬於事先通謀;在着手實行犯罪之後才形成共犯故意的,是事先無通謀的共犯。
3、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即犯罪集團或稱有組織形式的共犯)
這是根據有無組織形式所作的劃分。
4、簡單共犯和複雜共犯。這是根據共同犯罪人之間有無特定的分工所作的分類。簡單共犯,是指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是實行犯的共同犯罪,這又被稱為共同正犯或者共同實行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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